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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各地法院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就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和运用略抒己见。

一、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并且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下,债权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才能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二、关于参与分配中“其他组织”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十二条均使用了“其他组织”一词,但是两个法律条文规定的民事主体范围并不相同。《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四)、(五)、(六)项均将法人的分支机构归类在“其他组织”的范畴内,但是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法人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法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本不存在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情形,参与分配中的“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三、关于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出现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均可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依然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公民和其他组织均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需要参与分配制度予以保障;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在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属于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分别在参与分配制度和破产制度中得到贯彻和落实。从贯彻债权平等原则的角度分析,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是两个平行的法律制度。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1.参与分配提出时间: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2.参与分配提交资料:参与分配申请、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执行依据。

3.参与分配主持法院:由首封法院主持参与分配事宜。

4.参与分配申请材料提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债权人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再由执行法院向参与分配主持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如果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首封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债权人一般按照如下顺序依次分配:1.扣除案件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辅助费、申请执行费等。2.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3.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法院制作参与分配方案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送达。

(三)权利救济途径

1.如果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在收到分配方案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2.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在15日内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未按期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根据书面异议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3.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

4.异议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在15日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作为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作为被告;如果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5.法院不准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法院认为异议人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不准予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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