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频发,有追求刺激、带内地朋友体验在戈壁滩追击黄羊等动物的乐趣的,有抓捕蝎子准备卖了赚钱的,更有为满足口腹之欲或仅仅是闲着无聊去捉鸟打雀的。其中估计不乏有人想重温童年回忆的。比如现在小学课本中还有节选自鲁迅先生的短篇小说《故乡》的关于支起竹匾、撒下稻谷,吸引鸟雀,瞄准时机拉绳子将鸟雀罩住的场景,想必这段文字也能引起部分80后的共鸣,然而,在当今社会,不建议再去“捕鸟”了。为什么这么说,让我们看看以下关于麻雀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保护葡萄设置粘网的徐某非法狩猎案
奎屯市的徐某,2022年7月11日,为防止鸟类啄食其种植的葡萄,将2020年冬季从奎屯市购买的二张粘网布设于其种植的葡萄地内。至2022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合计捕获鸟类93只。经鉴定,送检检材共有6类,其中树麻雀6只,棕尾伯劳7只,欧金翅雀2只,戴胜2只,紫翅椋鸟3只,其他73只关键特征不明显,无法确定其种属。树麻雀、紫翅椋鸟、戴胜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法院查明,《奎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公告》于2018年2月5日发布,奎屯市行政辖区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自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合计五年;禁猎工具包含粘网。该案中,徐某被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院内设网捕鸟的李某非法狩猎案
吉林的李某,2023年9月份至2023年10月份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自家院子内,设置立式粘网一张,先后三次共计捕猎麻雀135只。后被告人李某1联系微信朋友郭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方式分三次将135只麻雀销售给郭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80元。2024年2月16日,在李某家中立式粘网上扣押麻雀1只(死体)。经鉴定为我国野生动物麻雀,整体价值为300元/只。经审理,李某被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路边弹弓射杀麻雀被认定非法狩猎案
江西省的张某平、张某和,2023年9月28日凌晨,在街道绿化树边,戴着夜灯使用弹弓和泥丸射杀麻雀,共射杀6只树麻雀。经鉴定,涉案的6只麻雀为树麻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总经济价值为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平与张某和缴纳了生态修复费2700元。法院认定张某平、张某和构成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可见,鲁迅先生笔下那个可以随意捕鸟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野生动物在当今社会受到关注与保护。大众朴素的认知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肯定不能碰,例如大熊猫、东北虎,但实际上野外见到的野驴、黄羊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碰。除了上述名录里的动物外,还有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然,并不是其他野生动物就不受国家保护。相信上述三个麻雀的案例已经让人印象深刻了。最常见的就是上述案例涉及的非法狩猎罪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也可能涉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那么,前面案例涉及的“三有动物”是什么呢?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2023年第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中包含了松鼠、兔子、啄木鸟等常见野生动物。 当然,除了“三有动物”还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属于非法狩猎的犯罪对象,都是容易被大众误以为猎捕会没事而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由此,抓麻雀打兔子等行为仅可作为曾经的童年回忆,已不适宜在当今社会再次尝试,否则可能面临上述案例中被告人的境遇。奉劝大家不要以身试法去测试哪些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了。建议大家都收起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那些好奇,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可能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运输等行为。让我们远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个人的微薄之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2号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声明:本文观点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讨论目的,供读者参考,并非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交流或需要法律服务,请与本所或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