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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注销后的实务应对

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的设立、退出更加便捷,成本明显降低,同时也为少数市场主体以“注销”的方式,逃避民事、行政责任创造了条件。行政相对人注销登记可能发生在执法机关核查线索前、立案调查前、调查终结前、处罚告知前、处罚决定前、执行处罚决定前、强制执行前等各个阶段。笔者认为不论行政相对人注销登记发生在哪个阶段,均应继续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否继续行政执法程序

(一)从法律规范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恶意申请注销登记,使得被执行人失去主体地位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从司法实践看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案例五:“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公司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之后,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湖北省某市某医院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公司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却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确认

(一)执法决定作出前公司已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依法清算,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另外,行政执法程序未结束或处罚决定未履行的,不能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6种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其中包括“(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五)受到罚款等行政执法尚未执行完毕的”。若公司通过虚假清算或隐瞒行政处罚事实注销,执法机关可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撤销恶意注销企业的注销登记,恢复其市场主体身份,恢复主体资格后继续处罚。

(二)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公司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公司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通过注销逃避执行,执法机关可以参照上述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涉案企业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确保行政处罚得以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单位注销后行政执法单位如何执法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撤销企业的注销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公司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注销的,执法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其注销登记后对其进行处罚;如公司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通过注销逃避执行的,执法单位参照上述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涉案企业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得以执行。

四、行政执法单位应对建议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应持续关注当事人的存续状态,通过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注销登记,在调查终结、执法决定告知、处罚决定等关键时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当事人是否注销,避免恶意注销,行政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

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后应当评估是否存在“恶意注销”风险,必要时函告公司登记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暂停注销登记;加强执法人员法律风险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避免执法漏洞,尽量缩短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减少投机取巧者的可乘之机。

综上,公司注销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终止,行政执法机关需根据注销时间、程序合法性及权利义务承继情况,通过追究清算责任、变更执行对象或撤销注销登记等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同时需注重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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